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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1-03-22 来源:网络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合同法》立法背景介绍

(一)何时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二)为何立法?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原有的以三部合同法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的发展了,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这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应当与国际的交易规则一致,在全国范围内也应当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内外有别。第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对于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基本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没有规定,如对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三,原有的三个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不一致和较窄。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和调整的范围较窄不能完全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第四,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密切,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民间合同等,这些合同还无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调整。第五,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况较为突出。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借款人利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诈骗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金融合同的风险。因此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法律方面的补充规定。

二、《合同法》的框架和总则内容介绍 

合同法共分二十三章,前面八章是对合同法的一些总则做了规定,后面则是针对各类合同分别做了相应解释和说明,下面先就合同总则及合同的一些基本常识和基本问题做一简要介绍说明,随后就建筑行业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作详细说明,再向大家介绍与大家一起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签订中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一般都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讲明要约和承诺的概念。举例说明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如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招标合同是否为要约?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订约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3.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批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件有:

(1)缔约人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方式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效力中的法律问题

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分三类: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未定合同

举例说明什么是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对这类合

同按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1)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所附的条件依其对合同效力所起的作用,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2)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3)效力未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而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可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2.什么是无效合同,产生无效合同的原因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从而自始就确定地、当然地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产生原因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但它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它自始不具有履行效力,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即返还财产。 

3.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产生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以及该如何处理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产生原因在三个: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如何处理因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而有所不同:一、当事人如行使了变更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如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类型及适用条件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适用条件:一、须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二、互负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两项均已届清偿期;三、对方须未履行债务;四、对方的对待给付须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中止先行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成立条件:一、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发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四、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2.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驶为的权利。

合同变更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变更与转让的程序和处理。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变更条件须是:一、双方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程序就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事宜,然后才能改变合同内容。 

2.合同的转让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下列情形中不能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注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五)合同终止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三种形式:一、协议解除;二、约定解除;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五种: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其它情形。 

合同的协议解除也遵守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可实现。对后两种方式解除,则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促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合同解除的后果 

后果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中的法律问题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违约方要有主观故意;二、要有违约行为存在;三、对合同履约方产生不利后果和损失;四、该违约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2.责任方式有:一、支付违约金;二、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履行合同;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