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龙县委组织部

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户籍业务办理程序

  禁毒常识

   

   

   

   

   

   

  新龙县公安局

  2016-10-25

  1

   

  目     录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殴打他人的处罚……………………………………………………5

  私藏枪支的处罚……………………………………………………6

  盗窃罪的处罚………………………………………………………6

  抢劫罪………………………………………………………………7

  故意伤害罪…………………………………………………………8

  故意杀人……………………………………………………………9

  诈骗罪………………………………………………………………9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12

  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12

  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13

  什么是人行横道线?……………………………………………13

  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13

  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 ……………………………………14

  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17

  乘车人的公共道德………………………………………………19

  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20

  户籍业务办理程序

  办理迁入业务……………………………………………………21

  办理迁出业务……………………………………………………21

  变更登记…………………………………………………………21

  办理出生登记……………………………………………………23

  办理死亡业务……………………………………………………23

  办理户籍补录业务………………………………………………23

  办理居民身份证…………………………………………………24

  其他………………………………………………………………25

  禁毒常识

  什么是毒品?……………………………………………………26

  毒品的分类………………………………………………………26

  毒品的概念………………………………………………………27

  毒品的危害………………………………………………………28

  新《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有……………………………31

  如何发现早期吸毒者?…………………………………………36

  海洛因为什么被称为“4号”? ………………………………37

  为什么6月26日被定为“国际禁毒日”? ……………………37

  海洛因是怎样从药品变为毒品…………………………………38

  对涉毒行话、黑语的探释…………………………………………43

  吸毒人员复吸有征兆,六种现象供参考…………………………47

  毒品和药品的区别………………………………………………48

  常见治安、刑事案件

  一、殴打他人的处罚

  未造成伤情的,可以调解解决;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侦查完毕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造成轻微伤的,警方会进行调解,也可能对伤人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私藏枪支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盗窃的价值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抢劫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五、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六、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七、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一、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线;划于路口时,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车线;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划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
    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
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
    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六、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不走人行道。 
    2、在漆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横穿车道时,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是一种既侵犯车辆通行权利,又对行人自身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行为。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这一违章行为随处可见。这要我们加强交通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杜绝这一违章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可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 
    “骑坐”是指行人以跨着或坐着姿势停留在交通隔离设施上。比如,行人为观看、照相或纳凉等需要,骑坐在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上。 
    “钻、跨”是指行人以钻过或跨过的方式穿越交通隔离设施。比如,行人在横过设有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的道路过程中,贪图捷径,直接从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中间或上面跨过。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设置有人行护栏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2、在设置有车行道中心分隔栏或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的道路上,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3、在设置有交叉路口导流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4、行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骑坐或钻跨以关闭的铁路过口护栏。 
    5、在修改、举办集市等路段,设置有临时性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6、行人骑坐或钻跨由公安部门或委托的市政工程等部门设置的其他各种交通隔离设施。 
    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而且,往往直接对行人本身及过往的车辆带来危险。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这种危害交通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他地方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是指行人步行或乘车时或者孩子们在道路上玩耍,抛物进行有碍交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行为有: 
    1、在道路上游戏,打闹,玩杂技等行为。 
    2、乘车中,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 
    3、行人在车前车后急穿。 
    4、乘车人向车外投掷物品,吐痰等。 
    5、在道路上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等。 
    6、乘公共汽车时不在站点排队候车。 
    7、乘自行车或摩托车时侧坐或倒坐的。 
  以上各种行为往往危及行人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使其他车辆受到影响和干扰,安全通行。甚至因此而发生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畅通,每个交通参与者均应增强交通法制观念,不在道路上进行非交通性的妨碍交通的活动。 
  对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它方面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规定:可以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处分。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是指乘车人在招呼出租车或等候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过程中,站立在车行道上,并且拒绝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设有公共汽车站台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2、在设有通勤车站点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3、乘招手上公共汽车的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4、乘车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且不听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以上行为既影响车辆的正常的运行,也妨害正常的乘车秩序,并且对乘车人本身的安全也带来危险,由于行为人站在车行道上往往只注意候车的车辆,而忽视了注意避让其它车辆,或者在造成乘车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使进站车辆的驾驶员不容易发现险情,避之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证自身的安全,乘车人必须严格遵守候乘车辆的规定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对于这一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以上行为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乘车人的公共道德
乘车时要遵守公共秩序,依次上下车;要发扬雷锋助人为乐的精神,扶老携幼,不抢座位,主动给老人、小孩、病人、残疾人和孕妇让座位;要做文明乘客,主动购票,服从验票,积极配合、帮助驾驶员、售票员维持好车上的秩序。

 

   

  九、行人上街和横过道路
(1)、行人上街要走人行道,不要走车行道。
(2)、横过街道和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要斜穿或猛跑。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立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通过。通过时,须先看左右方向是否有来车,确认来车距离远无危险后才能通过。
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改变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来车驾驶员措手不及,发生危险。
横过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时,要十分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边是否还有车辆驶来,没有看清时不要冒险行走。横过未设人行横道线的乡镇街道或公路时,要看清左右有无来车,千万不要奔跑,不要同来车抢道。
(3)、行人横过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信号灯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还须注意:即使信号灯已经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是否停稳,然后再穿越道路。
(4)、设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地方,行人过街要走人行天桥或地道,不要横穿街道和公路。
(5)、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队列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

   

  户籍业务办理程序

  1. 办理迁入业务

  须持户籍证明、本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到迁入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迁入落户审批表》,根据迁入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初审后,报至县局治安大队审核,最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县局治安大队办理。

   

  二、办理迁出业务

  1.由本人持迁出地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2.由本人持准予迁入地公安机关所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县局治安大队办理。

   

  三、变更登记

  (一)姓名变更

       公民变更姓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慎重办理,18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变更。

  (二)性别变更、更正

  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错误原因等;

  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如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3、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三份证明材料。

  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三)、更正出生日期

  群众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一律不得更改,特别是年满18周岁公民,必须从严掌握,因出生日期是计算公民年龄的起点和标准,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常有人故意报假。因此,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后,由领导批准,才能予以更正。当然,属于明显的登记差错,经查对户口底薄就一目了然,确系工作失误造成的,应给予更正。

  申请人首先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更正审批表》,然后持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产生错误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2、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三份证明材料。

  3、填写完整的《变更审批表》办理此项业务。

  更正14周岁以下人员出生日期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分)局审批,审批材料由县市(分)局保管。更正14周岁以上人员出生日期经派出所、县市(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审批材料由市局保管。

   

  四、办理出生登记

  须在新生婴儿出生30天以内,持《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户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很多百姓在家中生育,须出具乡政府证明(在家中生育的证明),父母结婚证,准生证、户籍地派出所三份材料后,方可办理。

   

  五、办理死亡业务

  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及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三个月内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

   

  六、办理户籍补录业务

  由本人持本人申请及村委会申请,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所在辖区派出所进行审核(取三份证明材料,并填写户籍补录申请表),由派出所收集后,每月统一到县局治安大队审核后,由派出所办理;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

     按照州公安局关于停止受理无指纹信息身份证的紧急通知要求,从2014年11月7日起,省厅制中心将停止办理没采集指纹信息的身份证,到时各县办理无指纹信息的身份证省厅将一律退回,不予以制证,现要求各县在办理身份证时必须采集指纹信息。

    (一)办理流程。 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群众,由本人携带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也应同时采集。

     (二)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得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三)领证时间

  群众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间一般情况下在42天、最多在60天内能够领到证件,领取地点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八、其他

  (一)打印户口簿。户口薄首次办理、打印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次打印需收取工本费6元。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按照川价发(2005)28号川价发(1996)83号收费标准,收取每证10元。

  (二)开户籍证明。群众需开户籍证明,携带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因户籍地派出所停电、停网等原因不能打印的,需派出所出具证明,前往城区治安大队打印。(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禁毒常识

  一、什么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三、毒品的概念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四、毒品的危害

  十八世纪末,英、美等西方列强对中国大量输入鸦片,至1938年(清道光十八年)已达40000余箱(每箱重133磅),约2500吨。西方列强利用鸦片,不仅从中国掠走了不计其数的白银,同时也毒害了大量中国百姓。据统计,清末中国的烟民人数约为400万,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在鸦片烟毒的疯狂吞噬下,中国人沦为“东亚病夫”。

  吸毒不仅使人意志颓废、思想混乱,还对人体的免疫系统、心血管、神经系统、呼吸消化和泌尿生殖等系统都会造成严重损害,严重摧残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由于吸毒者大多是性乱者,尤其是女性吸毒者,通过滥交、卖淫等,极易交叉感染各种性病,其中最严重的是感染和传播艾滋病,甚至导致死亡。怀孕妇女吸毒也极易造成胎儿的致残、致畸、死亡。近几年,我区已有14例因吸毒过量导致死亡的案例。

  有的吸毒者因吸毒造成倾家荡产,最后铤而走险,进行偷窃、抢夺、卖淫,甚至抢劫杀人,严重地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据统计,我区目前发生的盗窃、卖淫、伤害案件中有30%以上与毒品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艾滋病(AIDS)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它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传入人体后,会导致人体免疫系统全面崩溃,最终使人死于各种感染和肿瘤。目前,艾滋病死亡率极高,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全世界尚无一种有效的手段治疗和控制艾滋病,故被称之为“世界超级瘟疫”。吸毒易导致艾滋病的传播,是因为吸毒者之间常常共用一支注射器注射毒品,从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5万人,其中由于吸毒所感染的高达68%,我区于2004年初发现首例本地籍男性吸毒者感染上了艾滋病的病例。因此要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流行,首先要控制吸毒现象的发展蔓延,毒品问题不解决,艾滋病灾害就不会消除。

  毒品能使人成瘾,主要是由于吸毒者反复使用毒品,从而造成的生理上的依赖,一旦中断毒品(供应),就会出现强烈的戒断症状,只有再供应毒品,才能解除这些症状,从而愈陷愈深不能自拔,这就是所谓的“上瘾”。这种戒断反应使人非常痛苦,甚至可以危及生命。同时由于反复使用毒品,使吸毒者在精神、心理上产生依赖状态,即强烈的渴求感,也称为“心瘾”。从而出现了一种周期性用毒的强烈欲望和强迫觅毒行为,以获得心理上满足和避免躯体上的痛苦,正是这种精神、心理上的依赖性难以消除,使得许多吸毒者在戒毒治疗后一而再、再而三复吸毒品,这也是目前世界医药界尚待解决的难题。

  实践表明,多数吸毒成瘾者第一次吸毒后有一种浑身困乏、非常难受的感觉,而渴望第二次吸毒,生理依赖与心理依赖又互相强化,因心理依赖而加重生理依赖,生理依赖产生的戒断症状又反复加重了心理上的依赖,从而导致成瘾。因此那些认为偶尔吸一下毒品无所谓的看法是非常错误的,也是危险的。

  在我国,容易沾染毒品的重点人群属于吸毒的高危人群,从年龄来分,以青少年为主;从职业来分,以无业人员、个体户和流动人口居多;从层次来分,文化素质低的占多数。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吸毒者,在现实中高危人群更容易沾染上毒品。因此,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禁毒预防和宣传教育,是开展禁毒工作的重点,也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染上毒瘾一般有以下迹象:(1)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突然变坏;(2)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3)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4)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5)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如注射器、锡纸、切断的吸管、匙羹、烟斗等;(6)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着长袖衬衣;(8)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9)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10)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1)好奇心驱使,逐渐发展成瘾。(2)思想空虚,寻找剌激。(3)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4)因不知情被欺骗、引诱吸毒。(5)亲友间的相互影响。(6)精神苦闷,情绪低落,以吸毒麻醉自己,解脱苦恼。(7)因治疗疾病,长期服用某种产生依赖性的药物而成瘾。

  在吸毒者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青少年的比例最高,吸毒者中80%以上是青少年。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浙江省禁毒条例》中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教育编入有关教材,列为学校教育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对戒毒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与监督。

  五、新《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贩卖毒品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其它一些主要的禁毒行政法规: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19种。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公民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同时,也鼓励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如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第170号令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条例》规定禁毒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禁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条例》还规定对从事旅馆、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业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003年5月20日司法部审议通过并予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依法对其强迫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自入所之日算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本人自愿或在其家属的督促下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的共同点,都是吸毒人员到戒毒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区别是强制戒毒是依法强迫戒毒,自愿戒毒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主动接受戒毒。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戒毒人员在解除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或限期戒毒期满后三年内,应定期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尿检。对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尿检,由公安机关负责;需要复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对不按规定尿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强制尿检。

   

   六、如何发现早期吸毒者?

       早期吸毒者有如下表现:(1)交友范围发生变化,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交往;(2)性格、行为发生改变,人变得懒散、孤僻、自私,动不动就大发脾气,有时会有意躲避家人,如紧闭门窗,上厕所时间过长,外出久而不归,工作兴趣极低;(3)生活规律改变,早上起床很晚,有时要到下午才勉强起床,晚上很晚入睡,吃饭不规律而且饭量下降,不讲究个人卫生;(4)不明用途的经济支出增多,初吸毒者常常以各种借口向亲属、朋友借钱;(5)身体健康下降,吸毒者一般面色晦暗、无精打采、明显消瘦、营养不良、食欲不振、性欲减退,有时双下肢水肿,身体某些部位经常发生感染,常有咳嗽、咳痰、气喘,并有顽固性便秘等。

   

  七、海洛因为什么被称为“4号”?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将海洛因称为“4号”,其实,海洛因并无编号。有关国际禁毒组织在对毒品的排列时曾分为10个号码,因海洛因在世界毒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中占主要的地位,便将海洛因排在了第3和第4号,即3号或4号毒品,由此使人们误认为海洛因还有1号和2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际上对海洛因只定性而不定号,只要是海洛因,一般只标明含量和数量,而不认定是多少号的海洛因。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更加隐秘的从事毒品交易,把这种误称代号沿用了下来,使“4号”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称谓海洛因的代名词。

  

  八、为什么6月26日被定为“国际禁毒日”?

  联合国于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了“联合国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的138个国家的三千多名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打击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简称“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每年联合国禁毒署根据全球毒情流行的情况,都会议定一个主题,我国国家禁毒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会议出一个我国的禁毒主题。从根本上改变收——戒——复吸——再收戒的恶性循环,帮助吸毒人员真正从生理和心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

  九、海洛因是怎样从药品变为毒品的

  一百多年前,德国的一家药品生产公司合成了一种可疑的药剂,在一些不知情的人身上做试验。在实施了很少几次试验之后,公司就草率地将这种东西当成药品四处贩卖,还把它吹嘘为包医百病的万能药剂。这种药成为全球畅销药品。这家德国公司大发横财,其原因之一也在于这种药能让人上瘾。

      几年之后,公司没有人愿意再谈起这一药物。现在这种物质不再是公司的产品了,它是魔鬼的杰作。曾经是用途广泛的药品现在在世界各国被宣布为非法;制造它的人被认定是犯罪分子;贩卖它的人在这个世界的某些地方是要掉脑袋的;消费它的人则作为等死的人被排斥于社会的边缘。

      上面所说的公司的名字叫拜尔。拜尔公司发明的这种药物就是海洛因。

      1897年8月21日,拜尔公司的化学家费利克斯·霍夫曼在实验室里合成了一种叫做二乙酰吗啡的物质。对此他的老板们喜出望外,他们认为这种东西可以替代能让人上瘾的止痛药吗啡。当证实一些用于实验的鱼、海马和猫吞下这些药物依然能够活命之后,公司的家属包括孩子也开始试着服用,没毒死人,也没有人上瘾。于是在合成后不到一年,在没有进行彻底的临床试验的情况下,公司便将它上市销售。

      拜尔公司的老板们认为发明这一物质是“英雄般”的事迹,因此取了这个名字(“海洛因”在德文中意为“英雄”)。故事接下来就是药品历史中最荒谬的一页。直到上个世纪30年代,拜尔公司还在销售高纯度的名牌海洛因。世界各地都对这种药效强劲、用途广泛的药品欢呼雀跃,成千上万的病人争相服用。很久以后,它才逐渐被看做是恶魔般的毒品。

      柏林53岁的药剂师米歇尔·德·里德尔在他著述中讲了海洛因问世、上市和作为药品最终没落的故事。

      里德尔描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时代,那时候,世界似乎是颠倒的,大家都很狂热。在这段“美好的旧时光”里,德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洛因生产商。拜尔公司的总裁们自豪地说:“海洛因真是个好生意。”大部分医生称赞它是高品质、安全的药物,具有神奇的药效,能止咳、止痛和治疗其他所有疾患。

      从婴幼儿、成年人到老人都是海洛因的消费者。它以粉末、混合剂或栓剂的形式被服用,妇女还使用含有海洛因的卫生棉条。海洛因无处不在——为得到它不必铤而走险去犯罪,而且拜尔公司的海洛因在药店里库存充足,不是用锡箔纸遮遮掩掩包成小包,而是装在考究的药瓶里,一瓶就有25克,这种剂量在今天足以造成数十人吸毒过量,在火车站的厕所里孤独地死去。

      拜尔公司和它的医生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当时真的是所有人都觉得海洛因如此完美,以致他们毫无顾忌地把它作为止咳药给婴儿服用?拜尔公司的老板们是不是明知道这种东西有害而仍然肆无忌惮地推销?

      当这种药品上市时,除了大获成功之外,看不出它有任何异常之处。仅一年之后,拜尔公司就将海洛因销往20多个国家,主要销往美国。早在1902年,海洛因的利润就占整个药品行业的5%,销售量急剧增长——1898年为45公斤,10年之后达783公斤。因拜尔公司并未得到海洛因的专利(这种物质在科学文献中已经广为人知),其他公司也加入了这一赚钱的生意:桑多兹公司、霍夫曼·拉·罗赫公司、勃林根公司、格阿公司以及克诺尔和梅尔克公司。

      这种药物取得巨大成功,还由于拜尔公司残酷的经营手段。从一开始就有少数坚强不屈的药剂师说,这种药物有毒并且致人上瘾。当时的公司代理人卡尔·杜伊斯伯格要求下属,如果还有人胆敢说海洛因不是安全药物,就要把他们“打得闭口不言”。

      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拜尔公司吵吵嚷嚷地为海洛因铺平了道路。公司给全世界的医生们免费发放海洛因试用品和新的、对公司有利的专业刊物,有目的地委托那些惟利是图的医生做一些研究。在《德国医生报》的广告中,拜尔公司要求医生们用“公认的出色的”海洛因医治当时泛滥的吗啡瘾,称海洛因不管怎么说也是吗啡的下一代产品,并且不会让人上瘾。

      付出得到了回报,医生们就像是自己上了瘾一样疯狂地给病人开海洛因,一个医生在专业杂志上写道:这种药的价值因为“绝对没有毒害而变得更高”了;另一个医生欢呼说,海洛因是“所有止咳药中最安全、最棒的一种”。

      但海洛因并不只是能治咳嗽。拜尔公司很快就发现海洛因对所有的病都有效。从1906年起,拜尔公司建议在治疗疼痛、抑郁、支气管炎、哮喘和胃癌时使用海洛因,里德尔说:“在当时人们了解的疾病中,只有很少几种不在海洛因的适用范围之内。”

      健康人也能从海洛因中找到很多乐趣。登山俱乐部建议俱乐部成员在登山前服用此物,因为它能使呼吸更为顺畅,能让他们登得更高。

      拜尔公司的这一药品在疯人院也大行其道。1900年,那不勒斯精神病院的大夫给病人们开出海洛因,记录说有“持久的镇定作用”,“甚至有几个痊愈的病例”;俄国精神病医生用海洛因驱散“灵魂的痛苦”;德国杜塞尔多夫市的一位大夫用它缓解“勃起疼痛”。海洛因成了万灵药,什么时候都有用,对可怜的妇科医生米尔特尔也是这样:1899年她因患有“女子慕男狂”躺在维也纳的玛丽亚·特蕾西娅妇科医院里,只有服用了海洛因之后病情才有所缓解。

      医生们记录的海洛因的副作用是昏沉、晕眩和便秘,别的没有。那些在海洛因问世之时即警告说它有上瘾的危险的医生只是少数。给2000多名病人开出海洛因的格林纳威奇大夫说,不用担心“用药后会产生病态的欲望”。

      这种说法和几十年后孩子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有关海洛因的知识形成鲜明的对比。为什么在威廉二世时代的人不会上瘾,而他们的重孙子们却会上瘾呢?当年皇帝的子民们和今天的吸毒者有什么区别吗?

      上瘾不上瘾的关键在于当时盛行的海洛因的服用方式。当时的病人只是口服几毫克,不及现在吸毒者每次注射量的1/10。口服的海洛因经过很长时间才抵达脑部。当时,服用海洛因的人感受不到极度的快感,他们只是缓解了疼痛,伴有轻微的欣快。这种感觉很舒服。服用了海洛因之后,病人身心状况得到改善。

      那时候的人没有想到要去用鼻子吸或者注射高纯度的海洛因,因此,欧洲在海洛因致瘾方面保持了“干净”的记录:直到1920年,德国药品当局还对“海洛因瘾”这个词汇一无所知。

  而拜尔公司最大的主顾美国很快就上道了。那时候的美国就已经是吸毒者的天堂,有几十万人在给自己注射吗啡。1910年后,许多吸毒者改吸海洛因。

  随着医院逐渐被海洛因上瘾者充斥,国家加大了对海洛因的控制并且限制给病人开海洛因。海洛因贸易开始转入地下进入黑市,价格上涨了,随之而来的是为了获取海洛因而发生的犯罪增多。对生产商来说这可是个福音,因为正是在黑市上,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制药公司才开始赚大钱。20世纪20年代末,全世界的合法海洛因的年需求量仅为2吨,而年产量却高达9吨。著名的生产商做起海洛因生意来就像黑手党一样行动诡秘。霍夫曼·拉·罗赫公司是这些无赖公司之一:里德尔说,这家瑞士公司定期给走私集团提供海洛因。20年代中期,汉堡的警察发现,这家公司在海上运输海洛因、吗啡和可卡因,并且掩盖事实,把它们说成是“无害的化学品”。该公司给海洛因取的化名叫“耶克斯特”,把可卡因叫做“牙米克”。

   

  十、对涉毒行话、黑语的探释

  1、货。在毒贩进行毒品非法交易中,“货”即指毒品。是制、贩、吸毒人员中最常用、最通用的一个代名词。如有毒品交易中问需要多少货?或多少钱一个货,货均是指海洛因。
  笔货。在云南一带还有叫“笔货”。在运输、携带中为便于夹藏,将毒品加工成细条形笔管状。
  枣子货。又称屁儿货,有地方亦称子弹头。毒贩将毒品制作成木枣状,塑胶纸包裹,吞入腹中,系一种在运输毒品过程中体内藏毒的方法,因其外形似木枣,故叫枣子货。
  2、料子。又叫“料面”、“东西”、 “白粉”、“白面”。在毒品非法交易中具体指精制或土制海洛因。就海洛因而言,因来源地不同,有:云南货、贵州货、东北货等。 因毒品质量的优劣又称为:纯货(质量较好)、臭货、臭料子、赖货(掺了氨酚待因、安眠药、三唑仑等药物)、河南货(质量较差,纯度较低的毒品)。
  3、跑得快。主要成份为氨酚待因和从南瓜中提取的物质,为浅米色粉沫状。贩毒、吸毒人员用其替代海洛因,也常将其掺到海洛因中贩卖和使用。出现在我市五寨、河曲、保德、神池等地。
  4、忽悠悠。主要含咖啡因成份。咖啡因虽然无严重生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也很小,但贩毒、吸毒人员常将咖啡因掺到海洛因中贩卖和使用。在大同地区常见。
  5、鸦片烟果果。又叫米壳、粟壳、大烟葫芦等。是指罂粟壳,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长久吸食有成瘾性,容易在火锅等餐饮部门滥用。
  6、料坯。粗制吗啡称为“料坯”。从鸦片提取而成,再将吗啡经过不同的化学处理就制成土制海洛因。多出现在制造海洛因场所。
  7、大烟:又叫阿片。是指鸦片。 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有氨味,气味强烈。 吸食时散发香甜气味。目前在药物中仍有应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复方桔梗散、托氏散、阿桔片等,主要用于镇咳、止泻等。
  8、“冰”(Ice)。指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精神依赖性极强,已成为目前国际上危害最大的毒品之一。滥用的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舞会药”在东南沿海和大城市严重存在,目前我市还未发现。
  9、“4号”。即海洛因。其实海洛因并无编号,有关国际禁毒组织在对毒品的排列时曾分为10个号码,因海洛因在世界毒品的走私犯罪活动中占主要的地位,便将海洛因排在了第3和第4号,即3号或4号毒品,由此使人们误认为海洛因还有1号和2号。国际上对海洛因只定性不定号,只要是海洛因,一般只标明含量和数量,而不认定是多少号的海洛因。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更加隐秘地从事毒品交易,把这种误称代号沿用了下来,使“4号”,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称谓海洛因的代名词,纯度在90%左右,有些甚至高达98%。在云南,特别是边境地区的毒贩和一些马仔都称毒品海洛因为“4号”,这些人知道“4号”是毒品,却不知道海洛因为何物,即使知道也避讳海洛因这个词,其纯度高、价格高。在我市“4号”基本没有市场。
  10、小包包。主要是零星贩毒,贩毒者一般将海洛因将报纸、旧书纸等裁割成约3CM大小,然后再分出一耳勺放入纸中,将其包成约2.5CM长、1CM宽的小包。价格分为30、40、50、80元、100元不等。
  11、条、盎司。涉毒者用在来对氯胺酮(俗称K粉)的计量上。一条指1000克毒品氯胺酮,半条指500克毒品氯胺酮,氯胺酮的非法买卖中,除以“条”为计量单位外,还以盎司为计量单位分装交易。(一盎司约等于28.35克)。
  12、“板”、“吸管”。“纸板”是烫吸式吸食海洛因的简易工具,是用一张包装香烟或口香糖的锡纸,一面用来放毒品,另一面接受火烤。“吸管”是吸毒者用手自制的烫吸式吸食海洛因的简易工具之一。一般用报纸或香烟包装纸卷成一细筷子状管子,吸毒者口含吸管,一手拿着“锡纸”,一手用打火机点火烘烤“锡纸”,将青烟完全吸入口中。目前我市吸毒人群中,基本上中采用烫吸的方式。
  13、害一下、哈料子、吃货、烫、打“K”、 嗑药。均为吸毒者吸毒品的通用词。害一下、哈料子、吃货、烫为吸食海洛因的通用词。打“K”、鼻饲,吸食毒品氯胺酮的一种方法。嗑药。一般是指而“嗑药”则是指吞服冰毒、摇头丸一类的药丸状毒品。
  14、“嗨”。就是在有音响设备的场所聚集吸食毒品摇头丸、氯胺酮等类毒品。如:2004年在我市顿村榆园度假村2号楼,破获一起聚众吸食摇头丸、(K粉)氯胺酮一案,即是如此。吸食者在吸食后因药物作用,头痛难受,必须在快节奏的迪斯科音乐下用力摇甩头才感到舒服,他们忘乎所以,边摇边叫“摇啊摇、嗨啊嗨”。现在“嗨”就变成了吸食摇头丸、K粉等一类毒品的代名词了。目前,在我国南方城市一带使用较普遍。
  15、一个、一疙蛋。都是毒品交易中的基本常用语。一个货、一疙蛋即1克精制或土制海洛因,两个货为两克,以此类推。一般一次从贩毒处购买1克以上的海洛因毒品,即为克货。实际上这是批发毒品的行为。1克货可分成30至50小包,为了快速将毒品出手,减少下线多、零星贩毒的风险,一些大贩毒者都采用这种方式贩毒。
  16、红火。所谓红火就是吸毒者在自己的住处、旅馆的包房、桑拿的包间等地聚众吸毒。如果吸到质量好的毒品就称“厉害得很,纯的”,这从另一面也反映了毒品的魔力何等之厉。
  17、几块钱。是吸贩毒人员在进行毒品交易时的专用隐语。在毒品交易中,一块钱即为100元,十块钱为1000千元。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今后还会有很多新型毒品问世,新的涉毒行话、黑语也会随出现,只有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觉和高起点,追踪毒品演变轨迹,通过各种方式,尽快掌握新变化,竭尽全力为打击毒品犯罪创造条件。

  十一、吸毒人员复吸有征兆,六种现象供参考

  防止吸毒人员复吸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要防止吸毒人员复吸,首先要知道和了解吸毒人员复吸的征兆。发现复吸征兆,及时介入,就会减少其复吸的机率,对帮教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人渐消瘦。这是吸毒者最明显的征兆之一。

  二、开销增大。吸食毒品的人每天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毒资。

  三、热衷交往。打探“毒友”的下落。

  四、谎话增多。为逃避帮教或公安机关的打击用谎话掩饰自己复吸的事实,转移人们的视线。

  五、行为反常。吸食传统毒品(如海洛因等)的人大多会出现反应迟缓、目光呆滞、说话缓慢甚至不想说话的行为,有的则变得脾气暴躁;而吸食新型毒品(摇头丸、冰毒、K粉等)会出现神情恍惚、自言自语、说话滔滔不绝等现象。

  六、夜不归宿。吸食毒品者要有一定的场所、花费一定的时间,为不被发现,他们会躲到一个不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或者住进宾馆里,有的甚至到外地云,一般都不住在家里,更不会睡在家中。

  十二、毒品和药品的区别

  药品是出于医疗的需要,具有医疗价值,合理用于医疗目的、用以为病人解除病痛的就是药品,反之,滥用的就是毒品。如吗啡针剂、阿片片、处方桔梗散、可卡因、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等。而毒品本身不具有药用价值,不是出于医疗目的而生产或使用,如海洛因、大麻、冰毒及摇头丸等它们在临床上不具有任何药用价值,仅有毒品单一属性。“药品”和“毒品”具有双重性质,违背法律规定生产、使用的药品就是毒品,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就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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